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创建时间:  2020-03-06  赵俊    浏览次数:

    文件名称: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沪退役军人局规〔2019〕3号

    公布日期:2019-08-20

    施行日期:2019-08-20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国资委、税务局、农业农村委员会,各区人民武装部: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市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复员干部)就业创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教育培训工作

    (一)做好全员适应性培训。在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随即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样化、重实效的全员适应性培训。市级部门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复员干部、各区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适应性培训。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退役军人接收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有条件的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技能储备培训。(退役军人、人社部门、驻沪部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1次免费(免培训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本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培训期限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在退役后5年内参加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享受100%培训费补贴。未就业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由所属区组织实施。要根据退役军人真实需求,督促指导承训机构推出就业市场潜力大、实用性强、受退役军人欢迎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企业新型学徒制,力争实现“入学即入职”。充分利用互联网教育资源,探索开发线上学习和线下实训相结合培训新模式,打造退役军人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成功率。(退役军人、人社、教育、财政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参加学历教育。积极做好各类退役军人学历教育推进工作,全面落实各类学历教育的入学优惠政策。鼓励更多退役军人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结合高职扩招专项政策,对退役军人单列计划、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实行弹性学习时间、多元教学模式等措施,保证培训质量。

    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全日制专科文凭的,参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可免试入学;接受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的具体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退役军人、财政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四)积极扶持充分就业。要将退役军人列为解决就业问题的重点群体,纳入就业工作总体布局规划。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充分整合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退役军人部门就业创业服务和信息平台资源,实现就业供需信息精准对接、精准服务。

    鼓励引导各行各业优先招录(聘)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等要求,完善定向招录、优先招录和“兜底帮扶”措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可享受地方经济补助。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退役军人出现失业的,及时纳入“一对一”再就业帮扶范围,对就业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给予帮助;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确保零就业退役军人家庭动态清零。(退役军人、人社、政法、组织、教育、公安、国资、财政、税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各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拿出一定的新招聘职工岗位数,定向招聘退役军人。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和安保等岗位招聘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政法系统文职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对长期担任骨干、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退役军人,鼓励其到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支持其参与社会治理,通过选任或公开招聘等方式成为城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对在部队有专长、地方有需要、本人有意愿的退役军人,主动对接用人单位,探索实行“直通车”式就业。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职业目录。(退役军人、人社、组织、政法、公安、民政、国资、农业农村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2年(含)以上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具有军队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在人民警察学员招录中,每年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年龄限制放宽至28周岁。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恐特战、狙击、排爆等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工作。人民警察学员、人民警察定向招录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制定。(组织、公安、退役军人、教育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创业指导扶持

    (七)加强创业培训和实践。依托专业培训机构、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开展创业“培训+见习+孵化”相结合的创业能力培训和实践活动。退役军人在退役后5年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100%培训费补贴。退役大学生士兵按本市有关促进大学生和青年就业创业政策规定,享受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人社、退役军人、教育、财政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供良好创业条件。鼓励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探索建设退役军人创业指导站,提供精准创业服务。组建市、区两级退役军人创业导师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论坛、大赛、沙龙等活动,激活创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专项基金,鼓励社会爱心力量发起成立以资助关爱退役军人为公益目的的基金会。指导扶持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社会贡献大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企业联盟,以成功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各区可结合实际,对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政策、资金等支持。(退役军人、人社、民政、财政部门、各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及其创业组织,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还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组织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本市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财政、税务、人社、退役军人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十)建立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构建退役军人部门以提供个性化或特殊优待服务为主、人社和其他部门提供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公共服务和普惠政策上优待的叠加服务、各部门协同联动服务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新格局。退役军人部门牵头整合嫁接市大数据中心、人社、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国资、财政、税务部门等已有信息平台资源,开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市贯通、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实时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退役军人、人社、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国资、财政、税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便捷高效多元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退役军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充分依托服务信息平台,做好就业指导、精准对接、再就业帮扶等工作。市级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各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就业援助月活动,开展就业招聘月、服务周、嘉年华、沙龙等活动。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大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退役军人、人社、国资、民政、教育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承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名单目录。由退役军人部门牵头,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选择一批师资力量强、基础设施好、教育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形成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等)目录,该目录定期发布、动态遴选。以现有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为依托,建立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名单目录。(退役军人、人社、教育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经费保障。市、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地方各项资金,做好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相关经费保障。经费使用部门(单位)接受审计监督,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退役军人、人社、教育、组织、政法、公安、民政、国资、农业农村部门、驻沪部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级统筹、属地主责、分类实施”工作机制,市、区两级按职责组织实施,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退役军人和人社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共同研商重点工作。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作为参加评选双拥模范城区的重要条件,纳入就业创业绩效考核内容。(退役军人、人社、组织、政法、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资、税务、农业农村部门、驻沪部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8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ervice.shanghai.gov.cn/xingzhengwendangku/XZGFDetails.aspx?docid=REPORT_NDOC_00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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