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入伍优待政策和保障
    创建时间:  2024-05-16  赵俊    浏览次数:

    关于上海大学2024年征兵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警备区国防动员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征兵工作文件要求,结合上海大学实际,现将本年度征兵工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已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任组员的上海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大委[2024]62号文件要求,各学院尽快成立征兵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组员由分管学生思政、教学的相关负责人员组成。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各二级学院党委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配强工作队伍,做到措施到位、保障有力,不断巩固、丰富和完善本单位征兵工作机制,坚决任务指标。

    二、总体任务数

    2024年,上海大学大学生士兵征集任务数为男兵40人,其中在校生20人、毕业生20人;女兵3人。

    三、征集对象及条件

    1.征集对象:上海大学在校学生或 2024 年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含本科及研究生),户籍不限;

    2.征集条件:男生条件如下:本科在校生年龄为 2024 年年满 18 至 22 周岁(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本科应届毕业生年龄上限放宽至 24 周岁(2000年 1 月 1 日后出生);研究生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上限均放宽至 26 周岁(1998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

    女生条件如下:本科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为 2024 年年满 18至 22 周岁(2002年 1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研究生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放宽至 26 周岁(1998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
    四、征集流程

    2024年继续实施一年两征,具体如下:

    1.上半年征兵

    2024年1月前:符合条件的学生经所属学院或校武装部参加应征报名;
     2024年1月至3月:宝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宝山区征兵办)组织应征学生体格检查、政审考核等工作;
     2024年3月:符合征集条件应征入伍的学生,由宝山区征兵办批准入伍;
     2024年3月:宝山区征兵办向入伍学生发放入伍通知书,组织新兵运输。

    2.下半年征兵

    2024年3月至 7月:符合条件的学生经所属学院或校武装部参加应征报名;
     2024年7月至 9 月:宝山区征兵办组织应征学生体格检查、政审考核等工作;
     2024年9月:符合征集条件应征入伍的学生,由宝山区征兵办批准入伍;
     2024年9月:宝山区征兵办向入伍学生发放入伍通知书,组织新兵运输。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学院要站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大学生全面成长的高度,将大学生士兵征集工作纳入“三全育人”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工作体系。要深入细致掌握大学生参军入伍意愿和思想状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动员形式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读和动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各级文件及政策的精神和要求,做好退役复学学生的各类政策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入伍优待政策和保障





                 上 海 大 学

             2024年5月2日

















    附件:


    2024年入伍优待政策和保障


    根据中央军委和上海市大学生征兵工作有关精神,结合上海大学实际,延续往年做法,特就2024年入伍优待政策和保障做如下说明。

    一、国家及上海市入伍优待政策

    1.应征入伍在校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2.对因视力不达标需要进行视力矫正手术的入伍学生给予一定经济补贴。

    3.对学费实行补偿或代偿,本科生(包括毕业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研究生(包括毕业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按此标准对未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实施学费资助。

    4.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可申请复学。学生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的不得申请复学。

    5.本市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按照本市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 2 倍发放。

    上海市自主就业或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义务兵,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并根据本市综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

    6.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7.学生退役复学后,可继续修读原专业,经其本人申请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并获得学分。

    8.学生退役复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报市教委备案,可以转入同一层次任何专业学习(艺术类学生不能转至非艺术类专业,如转至其他艺术类专业需参加相关考试)。学生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方可授予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9.应征入伍的本科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且本科毕业后 3 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也可选择全国每年退役生考研专项通道。

    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复学后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后,可免试(初试)攻读所学专业研究生。

    10.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后获得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本市注册满三年、注册资本100万及以上,不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自主创业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具体要求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准)。

    11.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每年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每年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分别预留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定向招录(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实行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应征(应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全市预留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用于招录具有部队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在人民警察学员招录中,退役士兵报考年龄限制放宽至28周岁。

    本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干部、公用事业管理人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军休干部管理人员、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普通高校军事教员等考录(招聘),以及补充街镇干部、招聘社区工作者、选拔居村委员会干部时,优先从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招录(招聘)。

    12.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3.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良好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费补贴、青年职场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利息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和税收减免等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14.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1次免费(免培训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本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培训期限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在退役后5年内参加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享受100%培训费补贴。未就业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15.在部队服役2年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录用;可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申办就业报到手续。

    二、上海大学入伍优待政策

    1.学生在入伍过程中因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实验、实践)的,准予请假;在入伍过程中因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相关课程标记为“入伍”,考试(考核)成绩绩点记为4.0。

    2.学生入伍后,当年缴纳的住宿费全额返还。

    3.学生退役复学转专业后,按照转专业及学分计算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

    4.退役本科应届毕业生统一参加本学院推免排序遴选,学业综合成绩占比70%,全面发展相关指标占比30%,服役经历在“全面发展相关指标”中比重不低于30%。

    本条款不适用于第二学士学位、委培生、定向生。

    9月应征入伍的本科四年级学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退役当年9月申请参加面试推研。

    5.学校对退役复学学生给予学业上的帮扶。

    6.入伍前最后一学期享受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特等奖学金)。

    入伍前成绩全部及格但未获得奖学金者,复学后给予“矢志报国”专项奖学金一次。

    7.应届毕业生入伍当年可获“上海大学就业攀登奖”表彰。

    8.2023年起,授予应征入伍学生年度上海大学“钢铁卫士”荣誉勋章。

    9.2023年起,给予年度从学校应征入伍毕业生人民币10000元/人的专项激励。

    10.学校设立“最美退役大学生”专项荣誉,每年评选最美退役大学生10名,最美退役大学生提名10名。

    11.退役复学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与学校优秀团员(团干)、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评选,优先推荐参与上海市相关荣誉称号评选。

    12.被予以试读警告的参军学生,退役后试读警告清零。

    13.对试读期内的参军学生,退役后予以试读期取消。

    14.校内各相关部门、单位着手制定各项拥军政策和条例, 以不断提升入伍学生荣誉感,营造校园拥军文化,优化校园征兵土壤。

    三、其他

    1.上述优待政策和保障,面向 2024年服役中、退役在籍以及2024年应征入伍的上海大学学生执行;其中上海大学入伍优待政策的第9条仅面向2023年起从学校应征入伍毕业生执行。

    2. 如2024年度全国、上海市出台新的优待政策,参照上级部门政策执行。






    上 海 大 学

    202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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